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权应在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林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三、转出方可以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二)权属证明材料;(三)批准出让的文件;
(四)以转让方式交易林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五)再交易的转出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交易的证明和原交易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转出标的情况说明;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交易程序按照《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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