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8月份的一天,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家住李哥庄镇的王某某经营一家黑作坊专门生产“毒豆芽”,并在集市上批发、销售。市公安局根据线索组织民警火速出击,将这家黑作坊一举端毁。后经抽样检测,王某某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所含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严重超标,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确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经查,王某某为牟取巨大利润,自2010年开始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使用化学药品“无根素”,经初步调查,涉案价值过百万元。
【处理情况】
2013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2月3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因此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无根素又称“萘乙酸”,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生长素,能缩短豆芽生长周期,提高产量,豆芽不生根、又粗又长且色泽鲜艳、白而透亮,更容易出售,但是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低毒的化学药品,食用对人体有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王某某为贪图利益生产销售“毒豆芽”,损人又害己,等待王某某的是数年的牢狱之灾。所以,奉劝各位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合法守法经营,不要因一时贪图利益,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
(法制室段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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