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晓群
去年9月6日,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公安局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不予执行行政拘留。为何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仅仅作出行政处罚,且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不予执行?这份特别的处罚决定背后,是安徽省志愿律师郭兴进为挽救失足未成年人而作出的努力。
去年7月19日,庄浪县检察院指定庄浪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该中心随即指派安徽省选派的“1+1”法援志愿律师郭兴进办理此案。
郭兴进律师经仔细阅卷发现,周某在一家饭店打工过程中,饭店老板安排其母与周某同住一出租屋。去年5月3日,周某离职到居住的出租屋取行李时,见饭店老板放在屋内未上锁皮箱有衣服外露,遂打开皮箱帮助整理衣物,未料从衣物中掉出一沓现金,遂临时起意,拿走其中的4400元。在会见周某时,郭兴进律师了解到,周某自幼缺乏父母关爱,初中上了一学期就因家境困难而辍学,为照顾年岁已高、腿脚不便的奶奶,周某不得不四处打工解决生活问题。
从挽救未成年人出发,郭兴进律师在详细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指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对周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经庄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综合整个案情,充分采纳了郭兴进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郭兴进及时跟进,结合周某的生活困境及其案发时刚满17周岁、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状况,本着节约司法资源以及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定,从情、理、法角度与公安机关深入交流沟通。最终,庄浪县公安局对周某作出了前文所述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安徽省“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为周某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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