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6月21日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在省内所有江河、湖泊、洪水沟道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初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2018年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了解到,甘肃将在省级设立总河长,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河长,黄河干流(含庄浪河)、洮河、湟水(含大通河)、渭河、泾河、石羊河、黑河、疏勒河、嘉陵江(含白龙江)等9条河流分别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省内其他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据了解,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包括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规范河湖采砂管理、实施水环境治理、推进水生态修复、加强行政执法监管等7项工作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有效遏制,重点河湖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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