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即为禁火期。各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高火险期和禁火期。
二、禁火范围
全市(除城市市区外)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生火取暖、明火照明、埋设可燃物和易爆物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点火燎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垃圾和烧火驱蜂驱兽等野外农事活动;
(四)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用火活动;
(五)严禁在禁火区未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用火、爆破及实弹射击等。因特殊情况,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各县(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野外巡查和安全检查,禁火期要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进入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禁一切车辆、人员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各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护林防火和火源管控职责,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三)各森林防火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宣传,增强公众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能力。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当地公安、森林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长:王奋彦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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