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7日平凉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决定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平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在平凉市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市委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
六、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省驻平新闻单位和市级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特邀列席人员;
九、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
十、出席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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