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一鸣
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许诺高额利息,平凉市静宁县景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日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4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分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发时尚有258.6万元未退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中旬,由段某出资并幕后操纵,石某实际管理,苗某为法人代表,马某任董事长,秦某受邀担任副总经理的静宁县景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开业期间,马某利用其静宁本地人的身份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发表致辞,石某、苗某通过招收的员工向静宁县群众发放公司员工名片、彩页宣传单等方式,大肆宣传理财理念,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鼓动群众向投资公司投资存款,谎称客户的存款用于马某在内蒙古注册的矿业有限公司。经马某授权,秦某代表矿业有限公司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投资凭证、还款计划书等,并兼职业务员,利用其在当地人际关系,通过口头和发放彩页宣传单公开宣传的方式,积极联系介绍亲友及不特定群众向投资公司存款。
至2015年1月,景诺公司向静宁县群众110人吸收存款共计365.3万元。其中,退还46人本金计106.7万元;段某通过他人银行卡转账和直接提取现金的方式支取104.4万元;石某给其朋友陈某借款80万元、苗某给其叔父借款10万元;公司装修、日常开支费用及支付员工工资计50余万元;支付客户利息1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72人的85笔存款共计258.6万元因资金无法回笼未退还。
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苗某作为该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秦某作为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同时根据相关情节,对被告人石某、苗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秦某应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情节严重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宣判后,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维持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苗某、秦某、原审被告人石某、马某的定罪部分;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苗某、秦某、原审被告人石某、马某的处刑部分、第二项即没收财产部分;原审被告人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上诉人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原审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诉人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未退赔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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