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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如今许多市民投资理财但面对种类繁多的投资渠

来源:兰州晨报 2014-05-05 12:25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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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市民投资理财,但面对种类繁多的投资渠道,市民的困惑很多。2014年4月18日,涉案近亿元、受害人达4000余人的甘肃大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由兰州中院判决,大圣公司与于敦起等7人各领其刑。到底什么样的理财活动就算集资诈骗,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当我们发现被骗时,又该如何应对及时挽回损失?本报就这些问题邀请了兰州中院法官和知名律师进行详解。

案件1.大圣公司集资诈骗案 4000多人受骗

自2005年4月以来,甘肃大圣公司和于敦起等人在没有吸收存款资格、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社会上以中老年群众为对象,以出售该公司股票和集资建房、集资建厂等名义,向甘肃、宁夏、陕西等地的群众非法集资9733万余元,受骗群众达4000多人。2014年4月18日,兰州中院判决大圣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罚金550万元。被告人于敦起、张思东等7人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吸收公共存款罪等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2.“润地玫瑰”集资诈骗案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05年5月,被告人王宝庆采用借款验资的手段注册成立了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2007年,王宝庆指使业务员以给公司购买玫瑰油加工设备、修建厂房投资为由,承诺支付高额的利息,与大部分借款到期的被害人继续签订合同转单,并寻找新的资金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至案发前共向307名被害人集资1511.92万元。“玫瑰梦”碎后,兰州中院一审判定,王宝庆等人因犯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2012年6月27日,甘肃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3.投资担保公司非法“吸金”案 40余人存款被骗

高某等人自2009年4月以来,为攫取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4家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通过网络雇佣社会闲散人员20余名,利用播放广告及散发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先后向300余人发放贷款总金额达2700余万元;向40余人吸收存款85笔400余万元。该案是甘肃省金融领域以打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幌子、从事非法经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获刑的案件。2012年4月,静宁县法院依法判处主犯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6万元,其余团伙成员均获刑并被处以罚金。

主持人: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宾: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万廷达

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伦生

主持人:法律上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其手段主要有哪些特征?

万廷达: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构成犯罪的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等。至于具体构成哪个罪,要根据其犯罪事实和特征进行判断。

根据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该《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尚伦生:由于老百姓对于理财的认识存在误区,在理财渠道还不畅通的大环境下,各种非法集资的活动就乘虚而入,且手段和花样很多。

有的单位(往往是一个名称比较响的公司)和个人,以各种非常具有前景的投资项目为名,比如投资房地产、投资生物科技项目、林业或农业项目等,公开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类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把投资、理财说得天花乱坠,没有任何风险且回报很高。在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还会采取许多让老百姓,尤其是老年人容易上当的手段。如在当地找一些亲戚、朋友,甚至是雇用当地的人员作为托儿,在准备投资的人犹豫不决时,这些托儿就会很关心地给你做解释,帮你出主意等等,但最终目的都是引人上钩。有时候他们还会拿出以前其他人投资的书证,如合同、收据等,进一步引诱人们上当。有的犯罪团伙还会不惜重金采取做广告、拍电视片等手段,取得人们的信任。

主持人:对普通市民而言,在投资理财时如何辨别非法集资活动?

尚伦生:对于一般百姓来说,一定要把握三点:一是要求查看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的单位是否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这是判断是否为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对于这种行为做出判断时,建议投资者向金融管理机构或者向律师进行咨询。二是看所谓的投资回报比例是不是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有的宣传中回报比例高达每年15%甚至更高,就一定要慎重。因为一般的实体项目投资回报很难达到这样高的回报率。回报率越高,欺骗性越大。三是必须明白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有责任按照投资额度承担风险。因此,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要有心理准备。

万廷达:如“大圣”案,当初大圣公司假借出售该公司股票和集资建房、集资建厂等名义,以每年8%到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采取给5%到10%的提成奖励、组织免费旅游或现场支付贴水等手段,就是很大的诱惑。而且,该案非法集资的隐蔽性较强,除假借授权托管、委托办证、海外上市等合法外衣外,还以生物制剂、股票交易等现代产业为幌子,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属于高智商性犯罪。而且从受害人群来讲,其中不乏研究员、高校教授、机关干部等群体,因为这些人群更容易接触、涉足这些新兴行业。另外这些投资受害人还有另外一个特点,那就是多数受害者系中老年人。

主持人:市民该如何分辨自己的投资是否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万廷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就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了具体界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均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尚伦生:对于老百姓来说,不轻易做决定就不会轻易受损失。这是一条可取的经验。当自己对于一项投资或者理财项目感兴趣时,不要急于出资,应当作进一步的考察。首先,要问清楚集资在什么范围内进行,集资的时间长短及集资项目完成时间的长短等内容。同时应当征求家人的意见,尤其老年人一定要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家人或者子女无法给出答案,一定要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如咨询律师、银行工作人员、工商部门等。当自己感觉到犹豫不决时,绝对不要投资给别人。

真正的投资、担保公司其经营范围一般为: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合同担保、项目融资和投资顾问、投资管理等,是出于经营的需要有条件、有范围地吸收资金。而非法集资者则不具有这些正当目的。一般情况下,这些公司都是合法注册并取得金融管理机构许可证的,资金实力也比较雄厚,给这些公司投资一般没有大的问题。

主持人:如果投资者一旦受骗,又该如何面对,如何维权?

尚伦生:出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早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去向线索、资产线索等,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实际上,所有的集资类诈骗之所以能够成功,都是被害人“配合”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说,被害人对于这类诈骗案的发生是有一定责任的。

万廷达:投资者发现被骗以后,除了保留好原始证据外,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还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挽回损失,做到合情、合理、合法维权。不能因为损失没有及时追回,就采取围堵马路等非法的方法“维权”。作为法院来讲,除将被告人处以刑罚外,会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尽最大努力追缴被告人转移的赃款,以挽回受害人损失。比如大圣公司集资案在审理过程中,组织人员到外地追缴被告人财产、或提请有关单位依法查找涉案赃款等方式保障受害人利益不受侵害,并将扣押到案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全力挽回受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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