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份合同两种说法。1998年,村民吴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30年的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在履行一半的时候,村委会借故不收村民的租金,并且以吴某违约为由要收回土地并且终止合同。”今年3月,本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合同还未到期养殖场却被推毁”的消息,近日,这场纠纷中的村委会、村民吴某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后对簿公堂。6月18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村民养殖场被村委会推毁
1998年,七里河区八里镇后五泉村村民吴某和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期限为30年(1998年11月1日到2028年11月1日)。按照合同,吴某需要在2011年向村委会缴纳2006年到2011年的租金共1524元。2011年9月,吴某的母亲去缴纳租金,当时村委会收下租金并且开出了收据。事后,村委会魏某以收款凭证有差错将收据收回重新改写,并且将吴某母亲所缴租金1524元如数归还。后吴某母亲多次去村委会缴纳租金,村委会都以吴某所占土地为拆迁地为由而拒不收款,双方由此发生矛盾。2013年3月25日下午5点左右,吴某母亲得知自家养殖场被推毁,吴某在电话中知道此事后于次日赶回家中。村干部留给吴某的一份《关于吴军租赁后五泉村三队西山场违约的处理意见的决定》中称,吴某于2006年一直欠缴土地的租金,属于严重性违约,将以此解除吴某的租赁合同。村委会当天下午开始拆除吴某家的养殖场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一次性给予他8万元的损失。
之后,吴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并索要各项经济损失13.9万元。6月18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择日再审
法庭上,村委会的代理律师以吴某2006年—2011年缴纳租金的证据不足,且土地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为理由,状告吴某不再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吴某要求赔偿的13.9万元,是在村委会起诉后,吴某单方委托的评估鉴定金额,不具法律效力,且物证和人证都不具说服力,故反诉请求无依据,请求驳回。
吴某的辩护律师则称,村委会给吴某出具的2006年—2011年租金缴纳收据证明了吴某并无违约,在此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村委会对一行人趁吴某家人不在现场时,强行推倒其养殖场墙体一事,并无异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13.9万元经济损失。
后在七里河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吴某表示,可以和村委会终止合同,但必须一次性赔偿60万元,或者村委会只赔偿13.9万元,继续履行和他签订的合同。双方最终在赔偿金问题上再次产生较大分歧,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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