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无证驾驶并致人死亡,虽然车主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却因“无证驾驶”拒绝理赔。城关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死者家属11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终审认定,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属于免责条款。
静宁农民无证驾驶撞死人
2010年12月12日19时,城关区北滨河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至省民族歌舞团门口时,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在地。次日零时27分,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同时,警方发现驾驶金杯车的车主李喜俊没有驾驶执照。
同年12月31日,静宁县农民李喜俊被依法逮捕,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喜俊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保险公司辩称免责拒理赔
肇事车辆系李喜俊所有,案发前,他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死者家属在申请民事赔偿款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辩称:李喜俊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不属于交强险责任理赔范围。根据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依约免责。
法院终审保险公司赔偿11万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因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损失11万元,李喜俊支付5.9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兰州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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