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灵城街道办的廖某捡到枪支后不是主动上缴给公安机关,而是非法持有,直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目前,廖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查,2016年5月份,廖某在灵山县平南镇勒菜村委会一老屋处捡到一个袋子,袋内有一支枪。今年1月,廖某将该枪支拿到灵山县三海街道办江滨路的一个茶庄处玩,并藏于一楼的楼梯间处。到了下午,廖某去购***之后回到茶庄二楼处和朋友们吸食。次日凌晨,廖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该处起获了廖某非法持有的猎枪一支。经鉴定,该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性。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廖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28条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为吸毒人员,涉案行为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社会危险性,根据《刑诉法》第128条及相关规定,对廖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莫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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