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全国“两会”前期及2018年春运后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市故的发生,确保辖区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平凉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结合实际,严密部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连续查处多起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醉驾违法行为
2018年2月18日22时20分许,机动车驾驶人吴某某驾驶甘LM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1532km+800m(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境内)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湖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司法物证鉴定机构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7mg/100ml,根据相关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2018年2月26日10时左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湖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平凉东收费站执行定点检查勤务时,发现一辆丰田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收费站前变换驾驶人,大队民警立即上前对该车辆进行控制,在对驾驶人景小某询问时发现景永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看见交警检查急忙与副驾驶乘坐人员景小某更换位置,随后执勤民警将俩人传唤至大队办案区进一步固定证据,景永某对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18年2月27日15时45分,柳湖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平凉东收费站执行定点检查勤务时,当对一辆车牌号为甘L籍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刘某声称未携带驾驶证,随后民警通过刘某身份证信息在交警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无法查询到任何驾驶证信息,在事实面前刘某军对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18年2月28日17时45分,柳湖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平凉东收费站执行定点检查勤务时,当对一辆车牌号为宁A籍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完某声称未携带驾驶证,随后民警通过完某身份证信息在交警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无法查询到任何驾驶证信息,在事实面前完某对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以上三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自省市县公安机关安排集中开展查处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统一行动以来,崇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坚持全警动员,全员上路,采取固定岗勤、区域联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合理布局执勤卡点,突出超员交通违法查纠,加强对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的全警覆盖巡查。近日,依法查处三起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在全县营造了严查严管严惩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氛围。
2月20日10时许,大队民警在关木路口落实检查勤务时,依法查处甘L30242号大型客车违法超员7人违法行为。
2月23日11时许,大队民警在S304线23km处落实检查勤务时,依法查处甘L53846号大型客车违法超员1人违法行为。
2月28日15时30分许,大队执法小分队在白崇公路23km处巡查时,依法查处甘L38618号大型客车违法超员2人违法行为。
以上三起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依法对三名驾驶人驾驶证记6分,罚款300元的处罚,并抄告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进行叠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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