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曹某通过某农资公司微信网络的招聘信息,在医院身体检查合格后到某农资公司上班,从事农业农资产品送货车驾驶员及送货工作。2019年9月,某农资公司通知曹某不用再来上班。曹某提出某农资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需赔付双倍工资、需发放经济补偿金,与某农资公司发生争议,曹某于2019年12月向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9日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于当日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于2020年1月13日将裁决书送达给曹某。曹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3月3日到法院起诉。被告农资公司提交原告曹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书面答辩。
裁判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条规定了对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不变期间。原告曹某于2020年1月13日就收到裁决书,应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该期间的最后期限为春节假期,应该顺延至假期期满的2020年2月2日。2020年2月3日至今,属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还应审查原告是否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
2020年2月3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等相关工作的温馨提示》,采取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办案平台开展网上立案、网上递交材料工作,原告既可通过上述方式行使诉讼权利,也可以通过邮递的方式递交诉状。经询问原告,其没有因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被隔离、或因接触上述病例被隔离的情况;也未生病或离开过居住地,不存在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但原告直到2020年3月2日才通过微法院申请立案,3月3日法院立案受理,已距申请期满的2月2日时间长达一个月,故在本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不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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