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0日,原告陈某搭乘丈夫毛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Z某驾驶其叔朱某所有的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陈某及毛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Z某、毛某负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夫妇受伤后六次住院治疗,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一个六级、一个一级,陈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护理,后续治疗费40000元。就赔偿事项,双方协商后未达成协议。陈某将朱某叔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叔侄和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其损失。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02438.71元;二、被告小型客车所有者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9.6元;三、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驾驶员Z某和毛某承担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故确定驾驶员Z某和毛某各承担50%的责任。因驾驶员Z某和小客车所有者朱某是亲叔侄关系,Z某为其叔驾车是无偿雇请,故驾驶员Z某承担的部分应由小客车所有者朱某承担。因朱某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陈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鉴于陈某现在完全依赖护理的状态和陈某现在由毛某照顾的事实,应该由毛某承担的50%责任暂不处理。
(盐边县人民法院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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