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赵某提出借款10万元。赵某同意借款,李某向赵某出具借条,赵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李某转款10万元。2014年1月4日、1月29日、3月7日、4月7日、5月11日、6月15日李某分别向赵某转款5000元,合计转款3万元。2017年2月9日,李某收回原借款借条,重新向赵某出具新借条,载明:借到赵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赵某认为李某在借款时口头承诺每月向其支付5000元的利息,李某已向其支付的3万元,应视为李某支付的利息,现赵某起诉要求李某继续偿还借款1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1.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即行偿还赵某借款本金7万元;2.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某与李某设立民间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清楚,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对李某向赵某转款3万元的事实,因李某2017年2月9日向赵某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且现有证据也无法确定双方约定利息,故该3万元依法确认为李某归还赵某的借款。综上,李某尚欠赵某7万元,依法应承担归还7万元借款的责任。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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