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发香 记者 梁波)记者近日获悉,盐边县公安局日前查处一起虚构事实,诬告民警收受当事人钱财的案件,依法行政拘留1名违法人员,有力维护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
据了解,7月24日,盐边县公安局接到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签批交办的一封举报信。“举报人”反映,盐边县公安局国胜派出所民警收受钱财而不帮忙办事,要求领导调查追回“血汗钱”。盐边县公安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局领导牵头,督察大队、指挥中心、法制大队、经侦大队组成的核查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事情还得从去年国胜派出所办理的一起案件说起。2018年4月3日9时许,国胜乡大石房村鲁某某与同村邻居张某某因排水沟问题发生争执,鲁某某将张某某鼻骨打伤,张某某用铁锤砸坏鲁某某家院墙。民警经全面调查后,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依法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鲁某某等人及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张某某,进行了治安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后,双方因医疗费、财物损失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不接受调解。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理,至今双方一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经过缜密侦查,盐边县公安局核查组发现,张某某因对国胜派出所对其与鲁家打架一案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满,认为未满足其个人诉求,便企图通过举报引起关注,于2019年7月19日冒充“鲁某某”之名编造事实,控告国胜派出所民警收钱不办事。
核查组查明,国胜派出所民警在办理鲁某某等殴打他人案件过程中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无不正当行为,不存在收受当事人钱财等问题;办案单位负责人及民警与案件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任何关系,张某某所反映情况严重失实。
2019年7月30日,盐边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代表县局维权委员会,为受诬告民警下发了《不实投诉、举报澄清正名通知书》,为受到恶意诬告的国胜派出所民警恢复名誉,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张某某冒用鲁某某之名故意诬告陷害民警的行为,2019年8月1日,盐边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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