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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车 风险需自负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8-10-08 06:44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何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后交给张某代为办理审车,口头约定办理审车费用为150元,办理保险费用为280元,共计430元。达成口头约定后,何某将摩托车交给张某进行年审。

唐某长期承办代理办理摩托车审车业务。张某在对何某的摩托车进行检修后,接到唐某询问是否有摩托车需要代为审车的电话,随后,两人以400元达成协议,张某将何某的摩托车交由唐某代为审车。

2017年10月13日,唐某在办理完审车业务返回途中,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唐某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1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处理唐某后事,唐某的妻子杜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赔偿杜某18000元,张某在签订协议后向原告杜某支付了18000元。此后,杜某及其儿子唐某某认为赔偿款过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本案经法官组织当事人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基于人道主义向唐某家属支付一定补偿费。

法官点评

摩托车车主何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张某的修理店办理代审业务,是将应当自己办理的审车事项交由张某办理,由张某以何某的名义办理审车,何某与张某之间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张某将何某交由自己的审车事项交由唐某办理,但审车仍是以车主何某的名义进行,应当视为张某将何某交给自己的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但张某并未取得何某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的行为应由张某承担责任。

张某与唐某之间仍然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唐某在代理审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张某导致,属于唐某自身过错引起,张某对唐某的死亡事故不承担责任,唐某由于自身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代理他人办理审车业务在实际生活中十分普遍,审车人和车主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在审车过程中,审车人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盐边县人民法院 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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