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2016年1月14日19时左右,李某在家中浴室洗澡时摔倒,亲属拨打120,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到现场进行救治并用救护车将李某送往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当晚,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的妻子、儿子,即本案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购买意外伤害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李某死亡并非属于以上情况,应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猝死,因此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结果
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原告保险金。
法官评析
本案中,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调查记录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病例均未明确载明李某死亡原因,被告保险公司也无其余证据证明李某死亡原因,故对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属于免责条款的猝死情形,法院依法不予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确定按50%的比例依法支持由被告向原告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与意外医疗保险金。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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