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0日,陈林与我盐边县琨鹏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我公司的厂房、设备用于铁粉、钛中矿的生产。该合同租赁期两年,已于2018年7月10日到期。现我公司决定收回出租的厂房及设备设施用于自己生产经营。
我公司未授权任何单位、个人对外签订产品、原料的购销、供应合同。凡未加盖我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高鹏签名的上述合同一律无效。
特此声明
盐边县琨鹏工贸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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