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3日,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朱某某乘坐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员朱某某受伤。医院诊断:朱某某宫内早孕、车祸伤。当日,朱某某便回家休养。2017年4月25日,朱某某因身体不适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胎膜早破。经医生建议,朱某某选择终止妊娠、药物引产。出院后,朱某某因药物引产持续大量出血再次至医院治疗。朱某某在上述治疗过程中共计产生医疗费11079.27元,其中尹某某垫付医疗费1280.42元。
2017年4月13日,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尹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506.21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朱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1009.98元;朱某某在领取赔偿款时,应返还尹某某垫付费用1280.42元;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中,朱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在多次治疗无果后,无奈选择终止妊娠。基于女性身体与生理上的特殊性,孕育生命的每一步都十分不易,都伴随着女性的不断付出,在这些付出的背后则是感情的寄托。朱某某因车祸流产,因孕育中的胚胎为带有感情因素的特殊的物,朱某某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朱某某在车祸中身体和精神受到的伤害程度、地区生活水平及朱某某的年龄因素、身体恢复情况等,综合公平正义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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