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5日,李某与刘某、朱某等人在新九乡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刘某将其所有的小货车钥匙交给已被吊销驾驶证的朱某。饮酒结束后,李某、朱某等人相约到红格镇唱歌。刘某在明知朱某已饮酒较多的情况下,未将车辆钥匙收回,任由朱某驾驶小货车到红格镇。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酒后驾驶该车(搭乘李某)行至宁华路195KM+900M处,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李某受伤。李某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双肺挫伤等。李某于2017年1月18日出院。2016年9月23日,盐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8月1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致残程度为贰个玖级、叁个拾级伤残。双方就赔偿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朱某赔付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4575.47元;刘某赔付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50745.29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朱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在明知朱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朱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与朱某共同参与饮酒,在参与饮酒后,明知驾驶人朱某饮酒较多,应当预知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其仍搭乘事故车辆的行为,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随着机动车的使用率越来越高,生活中朋友借用车辆情况也更加普遍。如何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呢?一是重视借车行为,慎重借车;二是严格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证;三是不要借车给饮酒的人、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人。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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