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系盐边县某村村民,自2015年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盐边县渔门镇岩朗村大田组梭草片梁子处的集体林内开垦林地用于种植芒果,并将该林地内原有植被云南松环砍树基48株。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6日立案侦查。经鉴定:朱某占用林地面积为14.97亩;环砍树基树种为云南松,株数48株,蓄积17.956立方米,林种为防护林。
审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审批或非经法定程序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种植等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情形。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防护林是我国森林分类的一个主要林种,是以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目的的森林群落,严禁砍伐破坏。
本案中,朱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批,改变被占林地用途,造成集体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此案也警示我们,发展经济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何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盐边县人民法院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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