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沙文美 记者 刘鲲)12月6日上午,盐边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是该院依法履行严惩失信被执行人职能职责,审理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据了解,2015年5月26日,盐边县法院受理了盐边县红果彝族乡岔河村火房村民小组村民周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盐边县科技局将征用的盐边县红果彝族乡岔河村火房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非耕地2.26亩转让给周某,周某于2002年6月19日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周某因资金不足,未及时在该土地上发展种植养殖业,周边部分村民在该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周某知晓后出面阻止,除李某外其余村民均将土地归还给周某。
2015年8月5日,盐边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侵占的2.2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在返还该土地前应自行将种植在该土地内的芒果等果树从地内移除、将种植的玉米等粮食作物自行收获,否则原告周某在收回该土地过程中造成的芒果树、玉米等农作物损失由被告李某自行负责。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0日,周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盐边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派出执行干警前往李某家中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
2017年7月3日,盐边县法院4名执行干警再次到李某家,准备将其传唤到法院协调解决该案时,李某及其妻子兰某拒不配合,不但辱骂法院执行干警,还使用水果刀及柴刀进行威胁,并抢夺走了执行干警的执法记录仪。因现场情况紧急,执行干警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撤离现场。7月4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不执行,采用暴力行为抗拒法院依法执行,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并在一审宣判前与周某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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