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盐边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这是该院严惩失信被执行人,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周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该院审理判决被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位于红果彝族乡岔河村火房村民小组田湾处盐边县科技局田湾种养殖基地2.26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在返还该土地前应自行将种植在该土地内的芒果等果树从地内移除、将种植的玉米等粮食作物自行收获,否则原告周某在收回该土地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李某自行负责。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0日,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边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某仍未履行义务。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执行干警多次找到李某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并到现场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了周某,但周某反映其未实际占有涉案土地。
今年7月3日,4名执行干警再次到李某家将其传唤到法院协调解决该案,但李某及其妻子兰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法院执行干警,用水果刀及柴刀威胁执行干警,并抢夺走了执行干警的执法记录仪,因现场情况紧急,执行干警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撤离现场。7月4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不执行,采用暴力行为抗拒法院依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并在一审宣判前与周某达成了履行和解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沙文美记者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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