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8日10时左右,盐边县共和乡中小学校(下称共和学校)组织学生做完课间操后,8岁的龙某某与同校不同年级的廖某某等共11名同学一起在操场上玩“逮猫猫”(又称“爬电”)游戏,即一位同学将另一位同学逮住,被逮住的同学就算输。该游戏不使用任何器械,不具有对抗性。
廖某某在追逮龙某某过程中,致龙某某右前臂受伤,共和学校当即将龙某某送到共和卫生院检查治疗,并通知了龙某某的家属。当日中午,龙某某又被送到盐边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尺、桡骨中下段骨折。龙某某两次治疗(含取内固定)共住院28天,支出医疗费用13942.88元(新农合报销5773.50元)。经鉴定,龙某某不够伤残等级,护理120日,营养90日,支出鉴定费1700元。龙某某受伤后,共和学校免除其两学期的食堂就餐费用1700元。
龙某某向盐边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共和学校及廖某某等10名学生赔偿其各项损失43671.43元。龙某某的损失经法院审核确定为37394.83元。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造成龙某某此次受伤事故的发生是学校难以预见的,应属意外,共和学校与龙某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涉案11名学生所从事的游戏活动不具有违法性,该游戏不使用器械,也不具有对抗性,玩游戏的场地不存在瑕疵,玩游戏的学生均不存在过错。但在一起玩游戏中龙某某受到损害,被告廖某某等10名学生根据公平原则各给予龙某某1000元补偿,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法官评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的仅仅是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明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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