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各违法违规企业(项目)责任人应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空生产场地内的原辅材料、废渣及相关产品。
二、2017年7月30日前为自行拆除阶段,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各违法违规企业(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对拒不执行通告要求、借故滋事、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盐边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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