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21日,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1986年6月,王某越狱逃跑,开始了隐姓埋名的逃亡生活。
逃亡期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唐某,双方同居,并于1989年7月25日生育长女王小某。此后,唐某与王某开始了近20年的事实婚姻关系。2006年12月11日,唐某与王某在盐边县红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解除婚姻关系调解协议,协议对双方财产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并制作了调解书。2009年8月25日,王某被盐边县公安机关抓获,被判有期徒刑9年,刑满后于2016年2月25日出狱。
王某认为,其与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属于事实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盐边县红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权利解除婚姻关系,故其与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仍未解除。王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唐某离婚,平均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法院宣判
经审理,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北街组184号的房屋共6间,右边的3间及相邻一块水泥晒坝归王某所有,左边的3间及相邻一块水泥晒坝归唐某所有。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首先要弄清楚两个概念: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二是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认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该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本案中,唐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从1994年2月1日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周围群众均认为两者系夫妻关系,双方事实婚姻关系成立。唐某与王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彼此有约束力,但并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因而唐某与王某之间并未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现唐某与王某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依法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离婚及由此引起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解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及分割财产等,另一种是通过当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包括本案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解除婚姻协议书,协议达成后,协议双方须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方产生法律意义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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