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馨报道)一男子仅盗窃了6只鸡鹅,却被盐边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
被告人熊某系云南华坪县人,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华坪县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的熊某又伙同伍某(在逃),蹿至盐边县渔门镇新开田村村民姚某家中盗窃鸡、鹅各3只。被姚某发现后,熊某用手卡住姚某的脖子,伍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姚某刺伤。
盐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手段,致姚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熊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继续犯罪,视其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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