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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选任注意义务定做人应承担责任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2-06-13 08:48   https://www.yybnet.net/

一、案情介绍

甲系盐边县某村村民。乙与甲同村,其自购了一台旋耕机帮助他人耕种,收取劳务费,但未取得旋耕机操作资质证书。2011年10月7日上午,甲请乙用旋耕机为其耕地种小麦。在操作过程中旋耕机翻下田坎,乙当场身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不幸身亡。事后,乙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医疗费130元、丧葬费16800元、死亡赔偿金102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53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18268.75元。

二、审判情况

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乙用自己购买的旋耕机为甲耕种小麦,甲向乙支付每亩50元的劳动报酬,甲乙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因乙未取得旋耕机操作资质证书,盐边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事故处理认定乙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定做人甲选任没有资质的乙为其耕地,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失。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乙应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之后,法院在依法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的情况下,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人甲一次性赔偿原告乙的法定继承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00元(已当庭给付);丧葬费16800元,被告人甲自愿负担。

三、法官评析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乙用自己购买的旋耕机为甲耕种小麦,甲向乙支付每亩50元的劳动报酬,甲乙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定做人甲选任没有资质的乙为其耕地,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下,因操作农耕机失误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法官建议:相关管理单位应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并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帮助其掌握技能并获取相应资质证书;农村居民如需他人代耕代种土地,一定要选任有资质的农业技术从业人员,既能从最大程度上降低自身风险,又能避免惨剧给另一个家庭造成伤害。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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