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谷才国 谭隆报道)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3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司儿(已判刑)、你苦务打(已判刑)、谢某某(在逃)共谋后窜至盐边县红泥煤矿三维公司职工宿舍院坝内,将杨某某的三铃牌两轮摩托车及杨某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驾车逃跑过程中,李司儿、你苦务打被接到报警的盐边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离,四处躲避一段时间后,潜逃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线索成功抓获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阿西某某。经鉴定,被盗的二辆摩托车价值11213元。
公诉机关侦查查明,阿西某某于2007年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400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脱逃;其同案犯已经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现阿西某某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脱逃罪起诉,法院正在审理中。
盐边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2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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