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天军报道)蒋某为其弟小蒋担保,还款时间到了后不履责,被原告张某提起诉讼。新近,盐边县法院受理后组织调解,蒋某当庭支付大部分担保款。
1996年11月,被告蒋某之弟小蒋承包盐边县江西、强胜学校的修建,原告张某为小蒋提供砖、水泥等材料。工程结束后,小蒋拖欠张某材料款38000元。张某多次催收,但小蒋迟迟不予支付。
2011年2月,张某遇见小蒋后要求其还钱,小蒋提出如张某同意放弃部分欠款,他就于2011年7月底前将欠款全部还清,并由自己哥哥蒋某作为担保人。随后小蒋给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的欠条,小蒋和蒋某均在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还款时间到了,小蒋下落不明没还钱。于是张某找到欠条的担保人蒋某还钱。蒋某声称没借原告钱,要求原告找小蒋要。在与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起诉到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蒋某应依法承担保证义务。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蒋某支付原告担保款26000元,已当庭支付20000元,余款在4月底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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