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份,被告人薛某与被告人孙某、纪某在外省先后相识。2011年5月下旬,被告人薛某伙同被告人孙某、纪某等人,预谋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携带冥币、一角涂有烧碱的人民币、打印机等物,窜至四川省攀枝花市四处寻觅作案对象。2011年5月底的一天,在攀枝花市盐边县渔门镇,被告人孙某结识了在此开小商店的李某,将一角涂有烧碱的真的人民币向李某展示,谎称是台湾造的假钞,仿真程度非常高,随便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不会让人发现;但是,该假币沾水会褪色。实际上,这种褪色是纸币上涂有烧碱的地方,遇水后自然发生的变化。后来,被告人孙某将该“假钞”(实际上是真币)拿给李某试用。李某在试用中没有被人发现使用假币,李某以此以为“假币”真的可以以假乱真,遂产生了***的念头。然后,被告人薛某、孙某、纪某邀约李某来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新街转盘的银都茶楼,由被告人薛某假扮老板,被告人孙某假扮介绍人,被告人纪某假扮司机及送货人,用冥币假冒假币装在行李箱中卖给李某。骗走李某现金人民币12万元。以同样的方式,三名被告人在本市不同地方,先后诱使多人***,总共诈骗金额达20余万元。
判决情况
2011年8月17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案件评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三被告人采用在真人民币上涂烧碱后褪色的方法,让受害人误认为褪色后的真币是假钞,且该“假钞”可以顺利流通,同时,以冥币冒充假币,让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诈骗罪,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纵观本案,三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受害人的行为也值得深思,如果受害人不是试图通过非法途径做发财梦,又怎会上当受骗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唐天成)
新闻推荐
本报讯(邓奎秦永华报道)今年以来,盐边县工商局在突出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上下功夫,成功帮助所辖企业融资2.74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瓶颈”难题。据了解,今年以来,盐边县工商局通过加强...
盐边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盐边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