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9日,张某、梁某在逛展销会时与杨某、马某不小心碰撞引发纠纷。之后,杨某、郭某等人与张某、梁某、唐某再相遇时,郭某担心双方发生冲突,就叫沙某、安某去帮其购买刀具。沙某、安某将刀具买回后交给了郭某等人。张某与唐某要求杨某、郭某等人道歉,郭某等人不同意,并对张某、唐某进行殴打。在打斗的过程中,郭某用刀将张某手臂砍伤,并将唐某背部砍伤。尔后,郭某、杨某、王某、杨某某、马某逃离现场。盐边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侦查,张某、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因主要致害人郭某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撤销了此案。2012年1月10日,原告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等共同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1952.81元。
审理情况
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伙同他人对唐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唐某的背部砍伤,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在此次侵权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唐某主要伤情的直接致害人,因此被告郭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50%;被告杨某引发本次纠纷后,又邀约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并最先动手,其行为也存在重大过错,但考虑到他不是原告主要伤情的直接致害人,因此被告杨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25%;被告杨某某在发生纠纷时已年满19周岁,其看见未成年人发生纠纷时,不仅不进行劝导、制止,还积极参与打架,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15%;被告马某、王某也参与了打架,与上述被告共同对原告进行殴打,虽然两人均为未成年人,但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唐某在本次纠纷中,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郭某、杨某、马某、王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赔偿责任依法由他们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多未成年人伙同成年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件。本案被告郭某伙同他人对唐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唐某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名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杨某、马某、王某均为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有管理、教育义务的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在发生一些小摩擦时,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忍让,多换位思考,避免矛盾升级。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高举)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陶泓霖)3月5日,记者从盐边县获悉,今年国胜茶已于本月开始大面积采摘。由于未受天气干旱影响,国胜茶鲜叶产量预计将达到425吨,产值预计达到5000万元。今年国胜茶春茶大致分为3月1日至4月20日...
盐边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盐边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