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高举 记者 王南桢)近日,盐边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案,一审判决郭某、杨某、马某、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据了解,2011年12月19日,张某和唐某等人在逛展销会时,与杨某、郭某不小心碰撞,双方发生纠纷。之后,杨某、郭某等人与张某、唐某再相遇时,郭某担心双方发生冲突,就准备了刀具。张某与唐某要求杨某、郭某等人道歉,郭某等人不同意,并对张某、唐某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郭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分别将张某、唐某砍伤,并迅速逃离现场。
盐边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侦查,张某、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因主要致害人郭某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撤销了此案。2012年1月10日,原告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等共同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杨某等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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