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南桢)“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律援助。”近日,拿到48万元赔偿款的打工妹家属给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上一面锦旗。
2010年4月12日,司机吴彬驾驶一辆“长安之星”小客车从红格镇往市区方向行驶,行至盐边县宁华路212KM+500M处,因其操作不当,该车与山壁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吴彬及乘车人李某受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巨额治疗费用,被迫于2010年8月6日出院。3天后,李某因伤势过重死亡。驾驶员吴彬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引起了受害人家属的强烈不满,2011年初先后两次集体到市政府上访,要求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此交通事故的法律援助工作。接到任务后,市法律援助中心经研究筛选,迅速指派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的专职律师刘治成具体负责此案。
市法律援助中心召集市法律援助专家小组成员、援助律师和受害人家属代表等开会讨论研究案情,并到盐边县交警大队、盐边县红格镇等地调查取证。
收集完相关证据,援助律师刘治成立即起诉,要求被告吴彬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赔偿李某父母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0705元。
在庭审中,被告吴彬辩称:死者李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同意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认为吴彬在该公司投保了1万元车上人员险,只同意承担1万元的保险赔款。
对此,援助律师重新补充证据提交法院,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死亡赔偿金等计算,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李某虽然是农村居民,但其生前一直在西区某浴足城从事浴足工作,工作年限近1年半,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加之又居住在城镇,消费也主要在城镇。因此,应该视为城镇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吴彬赔偿原告47余万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坪支公司赔偿原告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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