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法院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相关部门参与调解的对接,使“三大调解”相互衔接,形成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创平安“两节”、平安“三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调解进法院 春风化雨解纠纷
盐边县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会经与县司法局协商,由县司法局选派了6名人民调解员进驻县法院机关及基层人民法庭,在全县所辖16个乡镇设立了便民工作室。对于立案前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给驻法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对于立案后有调解结案可能或审理结案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也邀请驻法院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做执行和解工作。
自人民调解员进驻盐边法院,及时调解各类纠纷279件,调解成功212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加强协调配合 拓展调解空间
盐边县法院坚持“司法主导、衔接无缝、配合默契”原则,强化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建立联动调解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和操作细则,拓展调解空间。充分发挥社区干部、县人大代表、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人民陪审员等的作用,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手段,尽最大努力调解结案。
经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民一庭、民二庭成功调解100余件欠款案件和民工讨薪案件,现场及时兑付民工工资及欠款105万余元;刑事审判庭调解成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9件;执行局和解执结长期困扰法院并有重大影响的执行积案169件……这些成绩的取得都得力于大调解联动机制,做到了案结事了,初步实现了“能调案件有效化解”的目标。
延伸调解职能 化解信访难案
在探索“大调解”工作的同时,盐边县法院结合辖区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延伸“大调解”职能,以“大调解”工作模式协调处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最大限度的把纠纷矛盾处理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契约及遗嘱。约定:原告同意被告以其名义购买新县城住房一套,由被告独资购买,其居住权、继承权、出售权属于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原告2000元补偿费,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住房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又经原告授权将该房屋转卖给了付某。2006年,原告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遗嘱及契约无效,收回房屋及产权证。盐边县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仍然不服,向省高院申诉和中央有关部门信访,要求省高院依法提审该案,重新审理,由被告赔偿损失131000元。
盐边县法院对张某的信访理由和生活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在向张某讲明了有关法律规定及两级法院的裁判理由后,张某仍坚持要求收回房屋,否则张某某给付13年的租房及各项损失131000元。盐边法院及市法院通过做大量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要求其正确对待纠纷、息诉息访。考虑到张某年逾八十、无住房居住等实际困难,给予其司法救助金7000元,张某也作出了息诉罢访的承诺,这起长达五年信访的中央政法委交办案件圆满终结。
涉诉信访工作是否开展得好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的平安、稳定和发展,已成为公平正义的试金石,社会和谐的反光镜。2011年,盐边县法院无新增涉诉信访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 “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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