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贺欣)近日,袁某、黄某、刘某三位劳动者与盐边县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袁某、黄某、刘某3人曾在盐边县一煤业公司打工,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2009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煤业公司在一次性赔付袁某、黄某经济补偿金5561元、赔付刘某经济补偿金3286元后,即履行完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瓜葛。
2010年1月,袁某、黄某、刘某应新的用人单位的要求,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体检,被查出“两肺广泛性纹理增多,呈网状模糊影”。三人随即要求煤业公司为其作离岗职业病检查。该公司于同年1月25日将三人带到攀钢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结果显示:无粉尘作业禁忌。
2010年7月1日,袁某、黄某、刘某以煤业公司没有为其进行离岗体检,违反了《劳动法》的禁止性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市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驳回3名劳动者的上诉请求。
承办法官同时考虑到,3名劳动者在该煤业公司工作时岗位环境恶劣,虽然体检结果并不是职业病,但3人在此期间的工作经历可能将给他们今后的就业带来不利影响,本案如果一判了之,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为了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承办法官经过数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盐边县某煤业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黄某、刘某补偿费各3000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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