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自然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以其财产或单位财产实施下列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请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社会公众予以监督,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附:盐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举报电话:0812-8654686 0812-865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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