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馨 何天军报道)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渔门法庭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谭某、谢某、骆某(四人均为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官现场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圆满解决了该案的诉讼赔偿问题。
据了解,今年6月,谭某、谢某、骆某三名未成年人在惠民乡三元村凹子田组一大黄桷树下玩耍时,不慎将枯草点燃引发火灾。火势蔓延后,烧毁了原告周某家的小麦、桑树、竹子、芒果树、核桃树等物。经统计,火灾给周某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4680元。
事发后,谭某、谢某、骆某三人的家长们认为孩子玩耍引发火灾,不该由大人赔偿,均表示不赔偿周某经济损失。经村组调解无效,周某于日前起诉至渔门法庭,要求三被告监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680元。
7月上旬,渔门法庭将庭审现场设在了凹子田组的大黄桷树下。法官现场开庭断案,吸引周围群众前来观看。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发表完意见后,法官耐心地对被告监护人进行了教育,并围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给现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三被告监护人分别赔偿周某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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