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胡XX与被告杨XX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女名杨X。2002年8月,原告胡XX患偏执型精神疾病,经治疗至今未愈。2008年7月,原告父母将原告接回家中照顾,被告杨XX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胡XX及其女儿杨X每月享受城市低保合计360元,被告杨XX打工每月有1500元左右的收入。
审判情况
本案经法庭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最终判决:由被告杨XX每月付给原告胡XX扶养费350元,在当月的5号前支付,付至原告胡XX治愈或原、被告间法定义务消灭止。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被告杨XX作为原告的丈夫,在原告胡XX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承担作为丈夫的责任。虽然原告享有城市低保,但无其他收入来源,低保不能满足原告治病及生活的需要。因此,被告应当依法给付原告扶养费。考虑到原、被告的收入及其他负担状况,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350元较为适宜。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伟)
新闻推荐
攀枝花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2011年4月23日注:2011年1月1日至今日,全市共计监测113天,达标101天,达标率89.4%。盐边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2011年4月23日监测区域空气污染...
盐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盐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