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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也是夫妻 不能调解解除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1-03-16 20:04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1989年,陈某(男)与黄某(女)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两人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并共同修建了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套、土木结构房屋两套。

2008年6月,陈某与黄某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请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约定:女儿随陈某生活、儿子随黄某生活,砖混结构房屋由陈某管理,土木结构房屋由黄某管理,二人分居生活。之后,黄某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居住在土木结构的房屋里,而是一直居住在砖混结构房屋里。2010年6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搬出现在居住的砖混结构房屋。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具有解除婚姻的权力,因此其主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现在原、被告仍然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黄某有权居住在与原告陈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该案是一件典型的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由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该组织不具有解除婚姻的行政权力,所以该组织主持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两人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办法: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同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解除同居(婚姻)关系的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因此,原、被告现在仍然是夫妻关系。被告黄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所以,陈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盐边县人民法院 严天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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