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杨梅)“要不是你们的法律援助,我这工伤补助可能一分钱也得不到。”8月26日,盐边县永兴镇农民工陈茂友捧着一面锦旗送到盐边县总工会,嘴里不停地说着感谢的话。一起长达四年多的工伤纠纷终于告一段落。
陈茂友原被盐边某公司仓储中心招为搬运工人,该公司为其发了上岗证,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2004年11月28日凌晨,高强度工作了10多个小时的陈茂友装运货物上车时车板滑落摔伤,导致右髌骨闭合性骨折。陈茂友受伤后躺在医院里,该公司不闻不问,还以与陈茂友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陈茂友受伤后,家里没有了经济收入,还要支付6000多元的医疗费;他的两个孩子也只有弃学回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医院医生告诉他这种情况可以到县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2004年年底,陈茂友把自己的情况向盐边县司法局作了说明。盐边县司法局指派直属律师事务所谷永兰律师无偿为陈茂友提供法律援助。随后谷永兰向该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说陈茂友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没有正式签定劳动合同,说为陈茂友发的“上岗证”是“出入证”,为了方便他出入,防止狗咬,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2005年11月,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陈茂友的伤为八级伤残(2008年最终认定为九级伤残),索赔未果。
2006年11月,陈茂友向盐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陈茂友与该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该公司为了拖延时间,无故又向盐边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多次开庭后,2007年6月,盐边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律师经过艰辛的诉讼程序,2007年11月,市法院终审判决陈茂友与该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08年,盐边县总工会了解到陈茂友的情况后,给陈茂友送去大米,油等慰问品。县总工会再次委托办案的谷律师为陈茂友提供法律帮助,维护陈的合法权益。
2008年12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该公司向陈茂友共计支付68676.54元。
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盐边县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在盐边县总工会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向市法律援助中心争取援助,继续为陈茂友代理,参与东区法院的审理。
东区法院于2009年3月作出判决,判决解除陈茂友与该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陈茂友合计51836.57元。
陈茂友认为民事判决书以工伤致残9级,按2004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工伤待遇,大大降低了其依法理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为此,律师谷永兰又代理陈茂友于2009年4月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8月,二审判决生效。8月12号,该公司向陈茂友支付了全部赔偿款51836.57元。
如今,陈茂友在矿务局煤厂打工,一家人的生活渐渐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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