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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黄某胡某二人均在盐边县某美容店打工年中

来源:攀枝花日报 2010-07-28 22:30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黄某、胡某二人均在盐边县某美容店打工。2009年8月26日中午,黄某在美容店上班时,趁人不备将同事王某钱包里的一张信用卡盗走。之后,黄某给胡某说自己拾得一张信用卡,并伙同胡某于8月29日21时许,到盐边县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分九次取出现金14700元。黄某分得赃款7400元,胡某分得赃款7300元。2009年9月,王某持与信用卡相通的存折取款时,发现账户内现金已被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黄某、胡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将赃款退给了王某。黄某、胡某各自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25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胡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评析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且数额达到5000元,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对于黄某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不知晓,而从黄某口中得知卡是拾得的,便同黄某一起冒用他人名义,取走他人信用卡内现金,并分得赃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胡某有自首情节,均已退清赃款,并赔偿了失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胡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胡某予以减轻判处,作出了上述判决。此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护好个人信用卡及相关信息,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盐边县人民法院 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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