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明伟报道)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立案调解中心调结一起住校幼女被奸淫案件的经济赔偿矛盾。
原告是某小学住校学生(幼女),被告是该校管理住校生的教师。被告利用管理住校生之便对原告实施了奸淫。盐边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某小学、盐边县教育局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盐边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如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社会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如能调解解决,既可缓和原被告双方矛盾,又能保护未成年人,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在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原告的父母情绪激动,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及时协调,经多方努力,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小学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等3万元,并当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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