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严珐 记者 王南桢)最近,盐边县人民法院主动邀请县人大代表、乡镇和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调解,成功调处一起争议较大的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纠纷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985年,黄某某、何某某夫妻二人在盐边县原健康镇开办了一家印刷厂,1995年何某某死亡。1997年移民搬迁后,盐边县城关印刷厂从老县城搬到新县城,按照移民安置政策在新县城划地重建印刷厂,黄某某和女儿共同经营。
2002年,张某某与黄某某在盐边县桐子林镇登记结婚,张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女唐某某随其母与继父黄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与黄某某结婚后先后购置了胶印机2台、电脑1台。
2007年5月,该印刷厂取得了455.1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底,黄某某因病去世,张某某与黄某某之女发生矛盾,黄某某之女到盐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印刷厂的经营者变更为自己。
2009年2月25日,张某某向盐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继承黄××的遗产。盐边法院依法受理起诉。
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黄某某生前的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等界定发生争议。特别是对印刷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455.1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庭审中,双方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协议。
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法院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组织双方调解。原告方以本人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被告分割财产及继承遗产40万元,现有房屋土地归被告。被告认为其生母与生父从1985年开始经营印刷厂,母亲死亡时,家庭未分割财产,所有经营的收益均投入在印刷厂;2007年,国土部门规范土地使用管理时,也充分考虑了被告属无业人员享受低保等政策因素,对其土地使用出让费进行了优惠,因此,虽然土地使用权是在张某某与黄某某结婚后取得,但不应由张某某分割和继承,更何况张某某提出分割份额过大。由于原、被告的认识难以统一,调解一度限入僵局。
今年3月初,法院又认真对此案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拓展工作思路,主动邀请原、被告所在的桐子林镇政府、居委会、居民小组的干部,桐子林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部分县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参加调解,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再次调解。
3月15日,相关人员准时到达法院调解室分别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在合议庭的引导下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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