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敏报道)近日,市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两起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2006年2月15日,周某某与宏大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周某某用三辆车将宏大公司生产的镍精矿从公司脱水车间安全运送至巴关河火车站,合同期至200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周某某聘请某小宝、张某某为驾驶员,帮其运送宏大公司的镍精矿。
在运送途中,某小宝、张某某伙同宏大公司职工盗窃其镍精矿,给公司造成140余万元的损失。案发后,某小宝、张某某及其同伙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但宏大公司的损失并未实际追回。
宏大公司根据上述损失,分别向盐边县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以周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将货物运抵为由,要求周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某小宝、张某某伙同他人途中盗窃宏大公司镍精矿的行为,致使周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同时由于宏大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作案,公司管理上也存在过错,周某某只应承担宏大公司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一审法院遂分别判决由周某某赔偿宏大公司380088.11元、330559.18元。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9月3日,市法院审监庭受理该案后,及时开庭审理此案,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合议庭分别多次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近日,双方当事人满意地签下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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