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曹力 谷才国报道) 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赵某、蒋某、邱某、王某、梁某、何某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蒋某、何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判处邱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为了帮助何某向阮某收取债务,邀约吕某、蒋某到会理县将阮某带至盐边县一宾馆的房间内商谈还款事宜未果后,赵某安排蒋某在宾馆帮忙看守阮某,防止阮某逃跑;蒋某又邀约被告人邱某、王某参与共同看守阮某。
9月20日,阮某要求回攀枝花市居住地筹款,被告人蒋某、邱某、王某又跟随阮某到攀枝花市继续对其看守。
9月27日上午,阮某称准备将其经营的厂房变卖给蔡某后归还借款,蒋某跟随阮某、蔡某一同去看厂房。在看厂房过程中,阮某和蔡某乘机跑掉,到攀枝花市五十四躲避。后被闻讯赶到的被告人赵某等人找到,并于当日下午将阮某、蔡某带回盐边县一宾馆的房内。蒋某邀约被告人梁某、何某与邱某、王某轮流看守阮某。期间,为了让阮某尽快还钱,邱某、王某采用头顶墙的方式对阮某进行体罚。
9月30日,盐边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蒋某、邱某、王某、梁某、何某抓获。10月8日,被告人赵某在西昌市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蒋某、邱某、王某、梁某、何某以追索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某、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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