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曹力报道)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张某分别被认定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邀约张某盗窃山羊。二被告人窜至盐边县鳡鱼乡小槽村向家湾山上,盗走该村村民袁某放养在山上的12只山羊。被告人杨某分得山羊8只,被告人张某分得山羊4只。盐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山羊价值28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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