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凌莉报道)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吴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20岁)、李某某(21岁)、冯某某(18岁)、张某某(18岁)、吴某某(25岁)在攀枝花市密地桥桥南草坪玩耍,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抢劫出租车,其余4人均表示同意。经王某某、李某某谋划后,抢劫地点定在盐边县新民加油站附近。
当晚20时30分许,5人在密地桥南以40元的价格,租乘熊某某驾驶的桑塔纳小轿车,将其骗至盐边县益民乡新民加油站旁边村道公路上。当车上行至1公里左右时,王某某、李某某以路烂为由叫熊某某停车后,坐在后排的李某某、冯某某用手肘将熊某某脖子勒住,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某某用拳头对熊某某进行殴打,致熊某某不能反抗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熊某某的身上、车辆前方储物盒、车辆后备箱等处搜寻财物,强行将熊某某车辆储物盒内的57元现金及一部海尔手机抢走。随后,五人潜逃。
熊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7月5日,将逃跑途中的5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抢的海尔手机价值4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5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后,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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