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曹力报道)近日,盐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案,被告人张启、张方、张兴(系张启与张方之父)均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年六个月、三年。
200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启、张方共谋盗窃,将盐边县电信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180米割断焚烧后,取出铜芯运至仁和区以每公斤20元卖与曹某,将赃款800元平分后挥霍;造成2150户电话用户通信中断14小时。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73元。
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启、张方、张兴共同将盐边县电信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480米割断焚烧后取出铜芯,在运出销赃途中被盐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造成2150户电话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2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启、张方、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盗窃金额巨大,均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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